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7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转委托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铭悦便利店,注册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西路联圣小区门旁,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大学生文化生活广场北门东侧,统一信用代码92411402MA42D5BB01。
经营者:苏盈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训,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铭悦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