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893号 原告:南中德,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建龙,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
原告南中德与被告熊建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中德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同日,原告南中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南中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中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中德负担。
原告南中德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