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434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哲,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洪连,女,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洪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陈洪连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赵陆一人民陪审员 顾寅六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