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21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东街朝阳路509-2号(原汽修厂院内)。
经营者:程学文。
被告: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7号。
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董事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