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85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蒲长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三军,河北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