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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建峰米厂与福州米厂、江苏省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终3488号
案件名称泰兴市建峰米厂与福州米厂、江苏省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兴市建峰米厂;福州米厂;江苏省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民终34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兴市建峰米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季市镇勤盛村(老三元桥北600米)。

经营者:朱建华,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江阴市青山路137号。

经营者:方崇虎,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州米厂、江阴市西郊崇虎如海百货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5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为2920元,由上诉人泰兴市建峰米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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