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2号楼1层商业26。
法定代表人:颜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经营场所青岛市李沧区永安路与永年路交汇处的鑫利群超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金六福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2019年10月25日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19)鲁02执1551号。
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57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沧区龙鑫佳超市于2019年12月31日交来案款7620元,上述案款到账后,本院扣缴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570元(含退诉讼费)。
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