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57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兵,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