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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1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高港区家润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终3321号
案件名称3321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高港区家润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高港区家润多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民终3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三林村前舍路(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严奇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粮食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志荣,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龙,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亮,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港区家润多百货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鑫港花苑好润多购物中心。

经营者:马月琴,女,1990年7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粮食行业协会、高港区家润多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9)苏128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通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本院缴纳本案的上诉案件受理费。

高港区家润多百货超市于2019年10月10日收到一审判决书,2019年10月28日寄出上诉状,其上诉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依法不应受理,其缴纳的上诉费用3300元应予退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泰州市明智园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282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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