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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长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2民初251号
案件名称251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长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长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民初251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艾丽,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长乐,男,汉族,1952年4月4日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长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长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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