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民初54号之一原告: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中更名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部新区区府路2008号。
法定代表人:程世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洁琼,杭州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4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华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锦林,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光明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俊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锦林,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桑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中更名为江苏延长桑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1798号4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长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宏,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江苏延长桑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