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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48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8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转委托人: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3号楼26层26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2057244J。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注册地址商丘市桂林路西侧小李庄门面,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与桂林路交叉口向南100米路西,统一信用代码411402613490760。

经营者:宁志伟。

被告: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中路华鹏东城小区5号2号楼3单元302室。

统一信用代码91370214336429839W。

法定代表人:CINWCIK。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因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宁志伟化妆品店、青岛宏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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