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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泳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211刑初49号
案件名称黄泳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泳维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21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泳维,男,1994年4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务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于2019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经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楠,湖南兴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株天检公刑诉[2019]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泳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雪莲、检察官助理周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泳维及其辩护人胡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泳维通过微信、闲鱼等途径从微信名“马某某”、“啾某某”处以19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假冒乔治·阿玛尼口红474支,并通过微信、闲鱼等途径以186元至310元每支不等的价格销售给吴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合计销售454支,销售金额10万元,获利1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吴某持有的假冒的乔治·阿玛尼口红85支予以扣押。

2019年5月21日,民警将被告人黄泳维抓获,并将查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乔治·阿玛尼口红20支予以扣押。

经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授权,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安机关查获并送检的乔治·阿玛尼唇釉405(6.5ml/支)进行鉴定,认定系假冒“GIORGIOARMANI”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黄泳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泳维退还吴某购货款27900元,退还张某某购货款3162元,退还李某某购货款6300元。

公诉机关当庭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黄泳维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泳维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证人李某某提交的与被告人黄泳维购买乔治·阿玛尼口红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黄泳维购买乔治·阿玛尼口红的物流信息,乔治·阿玛尼口红正品与被害人吴某从被告人黄泳维处所购买的乔治·阿玛尼口红的对比图,株荷公(治)扣字[2019]0076号、018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告人黄泳维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闲鱼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交易记录,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向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商标档案以及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抓获材料,被告人黄泳维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泳维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黄泳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泳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黄泳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泳维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被害人款项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泳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泳维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泳维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5月22日被羁押2日,折抵刑期2日,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

)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乔治·阿玛尼口红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曾 吉 书 记 员  陈莹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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