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51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恒山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赵俊芝,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正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