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执8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000358。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阳县葆葆超市,经营场所为永州市祁阳县长虹街道办事处平安街101号。
经营者:罗六英。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阳县葆葆超市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祁阳县葆葆超市在一审时经营者为贺斌,二审时经营者为罗六英,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贺斌为被执行人与执行主体不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