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162号之一 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费家塘路588号7幢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11202101B。
法定代表人:吕韩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林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蒂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88号7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LRFD8U。
法定代表人:许志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王玲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蒂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杭州蒂爱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就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所主张涉案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受理,本院裁定中止诉讼。
2020年1月14日,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卡夕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