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陕01民初1202号原告:西安云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昊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标,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周先志,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戈,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云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岭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以下简称:军医大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岭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昊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付标、于洋,被告军医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辉、王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云岭公司、军医大学双方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2、判令军医大学返还云岭公司支付的转让费24万元,并承担以24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2月1日共计26400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军医大学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云岭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军医大学将《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软件(HBV liner)》、《HBV基因突变鉴定与乙肝个体化治疗分析软件(HBV drug guide)》之计算机著作权、《HBV B 基因型1799G>C突变作为分子标记的应用及试剂盒》发明专利以及完成上述检测所涉及的“基因扩增引物信息和扩增反应条件”之技术转让给云岭公司。
合同签订后,云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4万元,但军医大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相关的软件著作权及专利权。
云岭公司多次督促、协商无果,现只好提起诉讼。
军医大学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请法院支持云岭公司的诉讼请求。
军医大学辩称,一、云岭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94、96条之规定,如果有理由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合同相对人,且对方收到书面通知时合同即解除,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合同,仅有权利确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
因此,云岭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权利主张错误。
法院没有权利依据司法职权解除合同。
如确有适格理由解除合同,云岭公司应当向军医大学书面送达《解除通知》而后诉请法院判令确认合同解除,而非直接诉请法院解除合同。
因此,云岭公司诉请判令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基于此,其关于返还转让费24万元及承担利息的第二项请求也就必然缺乏事实基础亦应同时驳回。
二、军医大学已经如约履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责任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1、云岭公司诉称军医大学未交付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并非事实。
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后,军医大学于2016年2月6日将项目资料全部移交给了云岭公司工作人员李貌鑫(即李茂鑫),军医大学工作人员颜真与云岭公司李貌鑫签署了《关于相关文件交接确认》,确认收到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第2款所约定的全部资料文件,并明确文件交接完成。
自2016年1月签约付款后直至2019年起诉军医大学,长达三年期间云岭公司从未向军医大学就未移交文件资料提出过任何异议。
自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云岭公司在军医大学所移交的技术资料(包括源代码)基础上,对于涉案软件著作权进行进一步升级,军医大学指派的工作人员颜真教授进行了协助计算机软件升级;
指导软件应用及疑难解答;
制定样本采集、核酸提取、PCR扩增等技术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培养技术人员按照SOP完成技术操作;
制作与修订对外宣传PPT、进行早期市场宣传等大量配合工作。
双方通过邮件、微信协调沟通、交流信息,往来十分频繁。
如果军医大学未交付软件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资料,云岭公司无源代码则不能进行软件升级,但云岭公司却未就军医大学未交付资料提出异议,显然,云岭公司的诉称与基本事实相矛盾。
2、云岭公司在签约后两年内未提出异议,本次诉讼应超过法定合理期限。
双方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有偿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8条、第1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45条规定,云岭公司要对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及质量提出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这个合理期限,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应是云岭公司作为买受人在合同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且这个两年是最长期间,不发生诉讼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情形。
资料交付日系2016年2月6日,自此直至云岭公司起诉已经超过三年,即便确实发生移交违约也不予保护。
综上,请求驳回云岭公司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云岭公司(乙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后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甲方)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一、软件与专利的名称及版本号:1、软件1全称:乙型肝炎病毒基因分型软件,版本V1.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024141号;
2、软件2全称:乙型肝炎病毒基因突变鉴定与乙肝个体化治疗分析软件,版本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024137号;
3、发明专利:HBV B 基因型1799 G>C突变作为分子标记的应用及试剂盒,发明专利号:ZL201310370575.8。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许可乙方独家使用该软件的著作权及专利权,乙方支付完所有前期转让费用,甲方不再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及专利权,但对软件著作权仍保留署名权。
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材料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基于上述所列2份计算机软件发给甲方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源代码及使用说明;
⑵、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上述发明专利发给甲方的受理通知书、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最近一次专利费缴费凭证;
⑶、以下基因扩增引物核苷酸序列与基因扩增反应条件:HBV基因分型通用引物、P基因扩增引物、BCP-PreC/C基因扩增引物。
3、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与该软件相关的技术细节。
合同还约定,甲方应为乙方代培三位该软件的操作使用人员。
自甲方收到所有前期转让费用之日起,乙方拥有该软件的著作权及合同约定的专利权。
乙方有权利在该软件上投入人力和物力,在甲方的协助下完善、升级该软件,乙方有权得到甲方的专业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之约定,每逾期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协议解除时,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项。
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甲方应返还乙方已付款项。
软件著作权及专利权转让费用共分为两部分,前期转让费用为80万元,后期转让费用按产品销售额的比例计取,从乙方实现盈利起开始起算,计取期限为十年。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前期转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即24万元。
乙方协助甲方完成本软件内容和版本的升级并获得软件著作权注册后,在甲方的培训支持下,乙方工作人员能独立使用、维护上述软件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前期转让费用的百分之十,即8万元,该软件版本升级期间由甲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乙方承担该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乙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独立软件(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前期转让费用的百分之十,即8万元。
若乙方最终申报未能获得受理,乙方已付款项甲方不予返还,本合同终止。
乙方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独立软件(第三类医疗器械),获得注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前期转让费用的百分之五十,即40万元。
若未能获得注册,乙方已付款项甲方不予返还,本合同终止。
合同载明的项目联系人军医大学是颜真、云岭公司是郭昊维。
2016年2月1日,云岭公司向军医大学支付24万元。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岭公司的郭昊维在和军医大学的颜真通过短信联系时,提及其同事李茂鑫。
云岭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军医大学的颜真、束毅就技术问题、推广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沟通。
云岭公司向束毅分次支付了1000余元、2000元不等金额的款项。
审理中,云岭公司表示其主张军医大学的违约行为是未提供完整的源代码。
军医大学为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2月3日《关于相关文件交接确认》,该确认书载明,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须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材料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1、国家版权局基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所列2份计算机软件发给甲方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全部源代码及使用说明(包括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档);
2、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所述发明专利发给甲方的受理通知书、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副本,最近一次专利费缴费凭证(包括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及除专利副本以外的相关电子文档);
3、以下基因扩增引物核苷酸序列与基因扩增反应条件:HBV基因分型通用引物、P基因扩增引物、BCP-PreC/C基因扩增引物(包括纸质与电子文档)。
以上文件交接完成,双方确认签字。
云岭公司处签字人为李貌鑫。
云岭公司认可除了软件源代码外,确认书上的资料均已交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李貌鑫不是其工作人员,其工作人员为李茂鑫,其没有签署过确认单。
军医大学提交过源代码,但不全。
军医大学表示其现有完整的源代码,云岭公司表示现在不需要对方提供源代码,军医大学现持有的源代码和软件是否可以使用与云领公司无关,因对方并未把完整的源代码交给云领公司。
其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知道对方提交的代码可能会存在问题,对方会派人来解决问题。
因军医大学的技术不成熟导致第三方以技术原因拒绝云岭公司,就算将代码写了也不能解决问题,对于技术部分不符合要求,云岭公司很难举证,故不作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要点。
以上事实,有《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账凭证、短信记录、邮件截屏、光盘、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云岭公司主张军医大学未交付完整的源代码,应承担违约责任,军医大学则认为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并提交了短信记录、邮件截屏、《关于相关文件交接确认》、光盘等证据,虽然《关于相关文件交接确认》上李貌鑫的签名,云岭公司否认系其工作人员李茂鑫所签,但是从双方往来邮件、短信的内容可以看出,涉案合同已经进入履行阶段,云岭公司已经对外就软件的使用进行推广、培训,并对存在的问题与军医大学进行了沟通,军医大学向云岭公司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指导应用,答疑解惑,在本次诉讼前云岭公司未对源代码交付不全的问题向军医大学提出异议,如果源代码的完整性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云岭公司不提出异议显然不符合常理,军医大学在持有完整的源代码、积极推进合作的情况下,其仅向云岭公司提供部分源代码,也缺乏合理性,因此,云岭公司主张军医大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缺乏充分的证据,其请求退还24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对方发函的形式解除合同,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提出,是否解除合同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以发出通知为前提条件,军医大学认为云岭公司无权提出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虽然云岭公司主张军医大学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不足,但是考虑到云岭公司已对涉案技术产生质疑,双方已丧失互信,而涉案合同的继续履行离不开双方的沟通、合作,在此种情况下,不解除合同只会导致新的僵局,同时军医大学的软件与专利均与医疗技术有关,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及资源优化的考虑,涉案合同亦不宜继续履行,故本院对云岭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西安云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签订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
二、驳回西安云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西安云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