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城区家乐美便利店,经营场所怀化市鹤城区榆市路三医院对面。
经营者:肖正元,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霞光,怀化市鹤城区霞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城区家乐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2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