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民终17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米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石林大道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郑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琼莲,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光明路718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陈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桐华,男,汉族,1981年1月1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专员,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锋,广东格雷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米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以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重庆米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1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重庆米宴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