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123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涛,男,199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2019年12月16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