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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执143号
案件名称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盛世旅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湖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8063023X3。

法定代表人:常宏雷,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青年创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P0DJJ7W。

法定代表人:刘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飞,男,199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79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飞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飞至今未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飞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儒学文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李**飞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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