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知民初214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诚信五金水暖,住所地安阳市。
经营者:郑宏文。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龙安区马头涧诚信五金水暖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及变更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