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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好琪萱百货店、台州市旺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1民初3004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好琪萱百货店、台州市旺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好琪萱百货店;台州市旺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004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好琪萱百货店,经营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街15号世纪华联超市。

经营者:陈继本,男,汉族,1976年12月21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台州市旺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南山村一区38号。

法定代表人:尤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好琪萱百货店、台州市旺德福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020年1月月6日,原、被告双方经法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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