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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标海与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898号
案件名称陈标海与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标海;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898号 原告:陈标海,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沙洼乡五家务村。

法定代表人:杜汉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标海与被告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凡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陈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阿凡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合,阿里巴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标海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阿凡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陈标海专利权的行为,其中,阿凡提公司应当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成品、半成品,并销毁相关侵权产品模具,阿里巴巴公司应当删除侵权产品链接,下架相关侵权产品;

2.赔偿陈标海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0766元)暂计人民币15万元;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如下:2018年2月1日,陈标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漏斗架”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83004××××.X,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5日。

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陈标海发现,阿凡提公司在阿里巴巴公司所有的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销售的一款“新款耐高温玻璃咖啡壶手冲壶分享壶锤纹咖啡壶套装”产品中展示的漏斗架产品图片与陈标海拥有的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所记载的照片(图片)完全相同(详见陈标海提交的证据二(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1114号公证书),落入了陈标海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阿凡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陈标海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支持陈标海的诉讼请求。

阿凡提公司答辩称:陈标海所诉不是事实,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陈标海诉阿凡提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系阿凡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汉玮于2019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于2019年5月17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193001××××.8),颁发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咖啡滤杯组合套件中的一部分。

该部分同样是杜汉玮个人设计完成的,与陈标海所主张的产品是两个概念,未对陈标海构成侵权。

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陈标海的诉讼请求。

阿里巴巴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陈标海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阿里巴巴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域名为1688.com(阿里巴巴网)的网站经营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平台商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阿凡提公司是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店铺销售和信息发布环节中的所有事宜均由卖家完成,阿里巴巴网未实施侵权行为,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经工信部审核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亦载明,阿里巴巴网的经营业务种类也仅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阿里巴巴公司在陈标海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阿里巴巴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查,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做出这一要求;

三、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阿里巴巴网在其《服务协议》和《阿里巴巴规则》中均明确要求网络卖家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阿里巴巴网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阿里巴巴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审核义务。

所有平台信息发布者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网络卖家的身份进行形式审核。

陈标海起诉后。

阿里巴巴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检查涉嫌侵权的信息,确认链接已断开,相关商品和服务链接的交易和服务已被终止。

阿里巴巴公司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将上述事实证据予以提交。

综上所述,陈标海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陈标海对阿里巴巴公司的全部诉请。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陈标海是专利号为ZL20183004××××.X名称为“漏斗架”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5日。

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9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3月11日,陈标海的委托代理人蔡谷兰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公证处计算机上进行如下操作:点击360安全浏览器,清除历史记录,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ip138.com/”、“http://www.1688.com/”进入相应页面并验证登录1688网站,选择供应商,在搜索栏输入“阿凡提公司”,点击并查看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企业基本资格证书。

在阿凡提公司店铺页面,点击“新款耐高温玻璃咖啡壶手冲壶分享壶锤纹咖啡壶套装创意礼品定制”,产品页面显示:价格16.80-18.80;

起批量≧2个;

30天内52个成交,5条评价;

颜色第一项,18.80元,4983个可售,颜色第二项,17.80元,983个可售,颜色第三项,16.80元,973个可售。

委托代理人选择第二、三项颜色,数量分别选择1,点击“立即订购”、“提交订单”,并完成付款。

订单详情显示:收货信息:订单号:375216353535969423……;

收货人:蔡女士;

收货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街道厦禾路666号海翼大厦;

手机:156××××8238;

卖家信息:供应商:阿凡提公司;

会员登录名:afanti199……。

2019年3月14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申通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3701191479190),经查看上述邮包包装完好。

2019年3月15日,蔡谷兰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邮包的现状、快递详情单及邮包内商品进行拍照,随后由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密封拍照后交由蔡谷兰保管。

蔡谷兰在公证处计算机,以“阿坏ashley”账户名登录阿里巴巴平台(https://www.1688.com/)确认收货并打印相关订单、物流信息。

2019年3月1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1114号公证书。

陈标海将封存实物提交本院。

2019年3月9日,陈标海(甲方)与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2019)邦律民诉字第(0308)号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民事),合同载明:“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林岫峰律师担任甲方与阿凡提公司、阿里巴巴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六、……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支付律师费15000元……八、其他事项:签订合同之日,甲方同意支付律师费5000元;

立案前,甲方同意再支付律师费5000元;

若有开庭审理,甲方同意再支付5000元……。

” 2019年3月21日,陈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岫峰出具律师函,载明:“陈标海为专利号为ZL20183004××××.X名称为“漏斗架”的专利权人,其发现阿凡提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的一款产品中的漏斗架与陈标海拥有的前述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照片(图片)完全相同……委托人认为,阿里巴巴公司为阿凡提公司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涉嫌共同侵犯陈标海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或者断开涉嫌侵权网址链接,下架相关侵权产品。

”律师函后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文本、涉嫌侵权产品图片。

上述律师函及附件的邮寄件于2019年3月23日被签收。

杜汉玮是专利号为ZL20193001××××.8名称为“咖啡滤杯”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1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5月17日。

阿凡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8日,法定代表人为杜汉玮,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玻璃制品生产销售及本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配套硅胶制品、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销售。

阿里巴巴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的主办单位,其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阿里巴巴网系由阿里巴巴公司经营。

本案庭审中,阿里巴巴公司确认销售涉案咖啡壶的店铺由阿凡提公司经营。

2020年1月2日查询结果显示,阿凡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链接已被删除。

另查明,2019年3月15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向陈标海开具发票,载明公证费2000元。

福建邦司律师事务所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6月26日、2019年12月30日开具发票,载明律师费各5000元,共计15000元。

陈标海代理人为本案开庭支出交通费830元,并因退款产生扣款236元。

本案庭审中,陈标海明确其所主张的赔偿额仅针对本案中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的被控侵权事实,计算期间截止到本案裁判日。

阿凡提公司确认被控侵权产品由其生产,其有制造该被控侵权产品的模具。

以上事实由陈标海提交的专利证书、缴费凭证、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发票、律师函、邮寄免单,阿凡提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截图等证据,以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陈标海作为专利权人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二)若侵权成立,则陈标海所主张的侵权责任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陈标海主张被控侵权产品采取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阿凡提公司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与其所制售的包含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咖啡壶产品存在有本质区别,阿里巴巴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采取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的设计。

本院认为,公证实物由被控侵权产品即漏斗架和滤杯组成,本案中授权外观设计产品为漏斗架。

仅就漏斗架而言,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两者属于相同设计。

即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04××××.X的“漏斗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关于阿凡提公司有关被控侵权产品系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一部分,其所制售的涉案咖啡壶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不是相同产品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本案中,阿凡提公司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整体产品的一部分进行制造并销售,应认定为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阿凡提公司以ZL20193001××××.8号外观设计专利作为抗辩依据,因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与授权公告日均晚于涉案专利,故不能成为阿凡提公司销售侵权产品的正当依据。

阿凡提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阿里巴巴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直接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

陈标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虽曾向阿里巴巴公司寄送相应律师函,而阿里巴巴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证明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故阿里巴巴公司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结果的扩大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陈标海针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表明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链接已经删除,故对陈标海要求删除链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阿凡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陈标海明确其所主张的赔偿额针对裁判日前其在案证据表明的侵权行为,即通过1688网店实施的侵权行为,故本院仅对此作出处理。

该期间内陈标海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阿凡提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并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阿凡提公司的侵权情节、规模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考虑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2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9月25日;

2.阿凡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经营的店铺页面显示:30天内52个成交5条评价,且有库存;

3.陈标海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代理,并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必然需要支出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ZL20183004××××.X号“漏斗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咖啡壶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标海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980元,由原告陈标海负担1320元。

原告陈标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河间市阿凡提工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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