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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陈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2104号
案件名称黄陈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陈蕊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210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陈蕊,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0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6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陈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小丽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黄陈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黄陈蕊在未经相关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承接“天之蓝”、“海之蓝”、“稻花香”、“白云边”等带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打胶、压痕加工业务,并在温州龙港市间)加工场内加工,于2019年1月2日被温州市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现场查获已打胶的“天之蓝”酒外包装纸箱7640个(已压痕240个)、已打胶的“海之蓝”酒外包装纸箱12700个(已压痕1200个)、已打胶的“白云边”酒外包装纸箱3300个、已打胶的“稻花香”酒外包装纸箱1399个(已压痕99个),共计25039个。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黄陈蕊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查明,“天之蓝”、“海之蓝”、“稻花香”、“白云边”注册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白酒等商品,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陈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陈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产品真伪鉴定书、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明、证人缪某1、缪某2、林某、洪某、缪某3的证言、被告人黄陈蕊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天之蓝”、“海之蓝”、“稻花香”、“白云边”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黄陈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陈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陈蕊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黄陈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陈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标注“天之蓝”酒外包装纸箱7640个、“海之蓝”酒外包装纸箱12700个、“白云边”酒外包装纸箱3300个、“稻花香”酒外包装纸箱1399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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