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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芬与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365号
案件名称吴芬与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芬;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65号 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锡山路198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MA28D24698。

法定代表人:应泽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873Y。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妮,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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