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65号 原告:吴芬,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锡山路198号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MA28D24698。
法定代表人:应泽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挺,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购物中心负一层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2873Y。
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妮,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芬与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浙江雄泰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芬负担。
原告吴芬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