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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蔓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2民初36190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杭州蔓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杭州蔓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3619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男,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杭州蔓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龙船坞路157号5幢134室。

法定代表人:黄玉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爱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向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该期限届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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