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82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兵,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2016年12月19日被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志高,上海融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三部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兵及其辩护人卢志高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朱兵在明知詹某1(已判刑)购买“”商标的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系准备装搭到配电箱中以成套配电箱的形式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仍销售341套“”商标标识和对应型号的未贴牌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给詹某1,销售价格共计65290元。
后该詹某1将上述341台假冒产品以正品正泰双电源价格分别销售给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项目、温州汤家桥三廊安置房项目、瓯海区潘桥街道F-19a地块项目以及准备销售给上伊村三产项目工地。
经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341台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定适用商品(第9类),包括光电开关,续展注册有限期至2025年12月13日。
另查明,被告人朱兵于2019年8月23日在江西省修水县被抓获。
经比对,查获的产品上标注“”的商标标识与第3849950号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詹某1、詹某2、詹某3、江某、杨某1、张某、何某、佘某、杨某2、罗某、吴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产品鉴定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兵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朱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朱兵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兵有行政处罚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兵的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 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兵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