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1执20号申请人执行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豪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沂豪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沂豪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山东乐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至此本案执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