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786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象屿路97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D栋8层03单元E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XQJGU1N。
法定代表人:苟军,职务不详。
被告: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龙岗东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5MA5UU3RP1T。
经营者:彭素珍,职务不详。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澳贝拉贸易有限公司、大足区孩儿岛童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