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52号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鸿路渡亭港尾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774037464A。
法定代表人:林文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瑶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门直街260号三新银座1203室(中浙商务秘书托管3378-凯旋33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957182923。
法定代表人:李学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安徽丰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临淮关镇浙商工业园工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WNF2XX。
法定代表人:陈国李,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阿龙,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瑶雪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丰逸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
2019年12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立安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