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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育波与南京俏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665号
案件名称余育波与南京俏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育波;南京俏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665号 原告:余育波,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俏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工业集中区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亚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余育波与被告南京俏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育波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维权合理费用)”。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25日,原告余育波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育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余育波负担。

原告余育波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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