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820号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53号3幢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81473224H。
法定代表人:李劲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川航,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7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L2XN16。
法定代表人:黎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莫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重庆品诚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