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864号 原告:张珏,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浙江千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市九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丹桂苑75幢6单元四楼。
法定代表人:李瑞。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张珏诉被告义乌市九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张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珏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