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7民初448号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YETICOOLER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78735德克萨斯州奥斯汀花园路西南7601。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巴克斯代尔(BryanBarksdale),高级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兼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飞,北京市万慧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浙江艾凯工贸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一尘。
被告:黄帅,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永康市。
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美琴、洪金生,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浩禹工贸有限公司、黄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