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302号 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傅家街65号311室H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746514710N。
法定代表人:袁李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赟,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亮霞,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亮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呈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