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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蓝耀鞋业有限公司、钟耀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84号之一
案件名称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鹿城区蓝耀鞋业有限公司、钟耀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蓝耀鞋业有限公司;钟耀勤;钟耀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4号之一 原告: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观塘鸿图道57号南洋广场5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倩,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蓝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里垟新路30号一层K28室(托管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44045472T。

法定代表人:钟耀勤。

被告:钟耀勤,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钟耀龙,男,198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蓝耀鞋业有限公司、钟耀勤、钟耀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温州市鹿城区蓝耀鞋业有限公司、钟耀勤、钟耀龙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共计人民币2545元,由原告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斯凯奇中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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