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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栾城县志芬家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1153号
案件名称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栾城县志芬家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栾城县志芬家具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1153号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玮娜,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城县志芬家具经销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新开街123号(刘固庄小学对过)。

经营者郭志芬。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诉被告栾城县志芬家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侵害其第811497号、第10729521号、第14551616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栾城县(区)志芬家具经销处已于2019年8月9日注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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