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63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新建红商行,经营场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白石花园。
经营者:谢建红,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湘潭县易俗河镇新建红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3知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湘潭县易俗河镇新建红商行以其与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湘潭县易俗河镇新建红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县易俗河镇新建红商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湘潭县易俗河镇新建红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