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执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新都银座3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被执行人南阳优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西路榆树庄王老虎组。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被执行人李晓红,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优越商贸有限公司、李晓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艾知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22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4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住房公积金等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查找无果。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情况回告书》、《浙江移动微法院》的形式函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参与案件研判,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还欠债务1632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145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已无可执行的财产。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81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