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54号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介书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松路厚德群物流园6栋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41816W。
法定代表人:逯云振。
被告:深圳鹏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社区爱南路78号利好工业园G栋3楼30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47840941。
法定代表人:祝迎军。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与被告深圳市一介书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鹏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福铨申请将全部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7日,原告林福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福铨负担。
原告林福铨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