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92民初1598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阿娇,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园园,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紫金路4号7幢8号门面,注册号500112609847939。
经营者:江冬连,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冬连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