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43号 原告:周中楠,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曲、陈哲,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象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1159弄91号4幢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姚楚演。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周中楠诉被告上海象本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周中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中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