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9民初103号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远见,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系孝感市开发区潮源鲜牛肉火锅店经营者。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远见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拟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熊远见的纠纷为由,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