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254号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西路215号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56365Q。
法定代表人:杨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豆咖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江东街道尚仁村25幢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PP889Y。
法定代表人:王齐岱。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豆咖服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含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月4日,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海姆进出口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