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81财保186号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单玉明职务: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河南冠芳山楂饮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牡丹江路与嵩山西支路交叉口昌建金融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3MA448DE57U。
法定代表人:徐永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永恒,男,1981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俊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漯河市俊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龙云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7492237833。
法定代表人:李素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漯河健牌饮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颍川大道高速引线东段南侧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2MA447XYP7M。
法定代表人:万世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冠芳山楂饮料有限公司、徐永恒、河南省俊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健牌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存款4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