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49174号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车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刚,北京志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明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慧聚(北京)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唐雪,店长。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慧聚(北京)咖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慧聚(北京)咖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