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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美古特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民终4501号
案件名称张店美古特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店美古特超市;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终4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店美古特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码92370303MA3LIBKG5Q,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石村北巷**世纪华联超市。

经营者:王丰忠,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店美古特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店美古特超市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店美古特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店美古特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店美古特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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