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69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繁荣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