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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69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69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7号1312房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繁荣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周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诉被告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江西赣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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