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40号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98-199号三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锦春,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茗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51号院1号楼3单元5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赵丽。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茗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郑州茗瓷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水蜻蜓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